一、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夠會見嗎?
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聽。
《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在哪些情形下應該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能夠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能夠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三、監視居住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四、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夠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能夠監視居住。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情況下不能隨便跟他人會見和通信,但是律師除外。在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會見期間辦案機關不能進行監聽,而且,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時間都不受法律限制。
希望通過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識,應該已經幫助您解決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律師能夠會見嗎相關的法律問題了。其實生活中處處都存在著法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知道如何去解決了。我們還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