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幫信罪移交檢察院后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1、幫信罪移交檢察院后并不是已經定罪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幫信罪移交到檢察院不一定會通知家屬。
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的,當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辯護人前來閱卷、復制相關證據。但是不一定會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建議多敦促律師讓其履行職責,實時跟進案件進展。
3、公安機關有兩個環節涉及到把案件移送檢察院:一是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二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兩個環節都沒有規定要通知家屬,無論是犯罪嫌疑人家屬還是被害人家屬。但是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4、公安機關在將幫信案件移交給檢察院的時候,需要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幫信罪移交檢察院后會被起訴嗎?
1、幫信罪移交檢察院后不一定會被起訴。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會不會提起訴訟,要依據案情而定,如果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一般會提起公訴。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對幫信案件立案之后,需要展開偵查工作,偵查結束之后,可能會將幫信案件移交給檢察院進行審查。根據現行法,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只能說明公安機關可能已經掌握了,足夠多證明涉嫌當事人確實涉嫌犯了幫信罪的證據,但是并不能說明幫信罪移交檢察院后并不是已經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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