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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指導意見。引人關注的是,對醉駕情節輕微的情況,可免于刑事處罰,“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4日,四川省社科院司法研究所所長、刑法教授韓旭說,情節顯著輕微應包括酒精含量沒有過分高于醉駕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阻礙檢查、認罪態度好等等情形。
據了解,該指導意見決定自5月1日起開始試行。
變化:
醉駕情節輕微可免于刑事處罰
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醉駕標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達到醉駕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按照此次司法解釋醉駕情節輕微或可免于刑事處罰 標準如何認定?,“醉駕,將一律入刑”。
而最高法近日出臺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則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該指導意見還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而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解讀:
喝少量酒后挪車應酌情不作犯罪處理
14日,四川省社科院刑法教授韓旭說,他最近也注意到了最高法的這一新規,但尚未正式對外公布。在學界,關于“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就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打擊面過廣,一種則堅持認為醉駕應該入刑。據他了解,在很多地方檢察院,醉駕案件的數量已經排名前三,有些檢察院的案件量已經是第一。
韓旭說,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先后出臺關于醉駕案件辦理的最新規定,之后,重慶也有跟進。新規中明確,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部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我們也正在著手對我省的醉駕進行專題研究。”韓旭說,他個人認為,醉駕一律入刑確實打擊面過廣,像醉酒輕微,然后挪車的情況,就不應該等同于其他嚴重的醉駕行為。另外,酒精濃度也存在著一定個體差異。比如,在國外一些國家,就不單是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作為處罰依據,還會讓駕駛員寫字、走路等,綜合判斷該駕駛員的醉駕程度。
“下一步,我們將把這一課題的研究成果提交到四川省高院。”韓旭說,通過這種方式建議四川也跟進最高法出臺的這一新規。
觀點:
輕微標準如何認定 還進一步需出臺細則
韓旭認為,針對這一新規,從司法實踐來說,最難的就是這個“情節輕微”和“顯著輕微”的認為,一旦把握不好,可能就會在醉駕一律入刑上打開缺口,從而導致人情案的出現。“因此,下一步,應該結合司法實踐明確這兩種情況的具體標準”。
四川律盾律師事務所李平則認為,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醉駕一律入刑”確實存在打擊面過廣的情況,這一規定的出臺并非否定了醉駕入刑,而是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堅持了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細化了醉駕的各種具體情形,反倒讓法律更有威嚴。
在承認醉駕是犯罪行為的同時,再考慮酒精含量、駕駛時間和距離等情況,以及有些案件中的特殊情況,這樣得出得訴與不訴,于情于理都會更有說服力。當然,再細則的制定上,也需要進一步考慮,怎樣才能避免在辦理醉駕案件中出現權力尋租的情況。
在《量刑指導意見(二)》中,除了醉駕外,最高法還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8個罪名納入規范范圍,從有期徒刑、拘役擴大到罰金、緩刑,規范罰金、緩刑的適用。
比如:廣受關注的信用卡詐騙罪就細化了一些具體情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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