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怎么拘捕?
1、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可以在異地拘留、或者是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2、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不在當地,立案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結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
(1)由辦案公安機關直接派員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執行抓捕;
(2)由辦案機關委托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進行抓捕,之后再由立案的公安機關押解回本地。
(3)如果尚未明確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地址的,則可以發布通緝,任何的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后,都可以進行抓捕。
二、沒有拘留證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1、沒有拘留證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沒有拘留證不可以拘留人。拘留在作為一種公安機關專用文書,主要是在辦案或者偵查時所常用的一種在執行拘留時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憑證,或者說是一中強制性的文書。一般在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的時候會有需要出示拘留證。
2、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收拘時需要核查被拘留人的身份嗎?
1、收拘時需要核查被拘留人的身份。
收拘時,拘留所應當查驗送拘人員的工作證件和法律文書,核實被拘留人的身份。
2、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1)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并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后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2)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準后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3)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確定犯罪嫌疑人滿足了拘留條件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應該被拘留者在異地的,也可以在異地拘留。對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怎么拘捕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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