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批準征收土地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非法批準征收土地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占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征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
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準;
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第四,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第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數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單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加強了征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審批權。實行征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分別規定如下:
國務院的批準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于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并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占用耕地1000畝(6
6.7公頃)的批準權縮小了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并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征用、占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犯此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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