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偵查階段律師能夠會見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能夠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能夠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依據刑事訴訟的現有規定,可見律師在偵查階段雖然能夠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但要受制于偵查機關的批準。偵查機關是否批準,何時批準,批準會見的時間,會見的次數,會見的內容,均取決于偵查機關。律師完全處于被動局面。由于偵查工作具有時限性,封閉性,保密性等特點,偵查機關一般情況下,并不希望律師及早接觸犯罪嫌疑人,安排律師會見,往往在案件突破之后。
因此,在相當范圍的地區,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能夠得到及時批準的屬個別,不能及時批準會見的為普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時間限制的屬個別,限制時間的為普遍;同意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兩次以上屬個別,只允許律師會見一次的為普遍。由于律師不能完全自主地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往往成為擺設,不能充分發揮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偵查階段的會見難是律師界的普遍吶喊,也是一些律師在案件的偵查階段不愿意承接當事人委托的主要因素。針對這一狀態,修訂后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這一規定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權。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即可會見,不需偵查機關批準,不受會見時間、次數的限制。律師在偵查階段履行職責受制于偵查機關的局面將會得到根本扭轉。
二、律師行為規范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
三、律師業務范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律師能夠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僅在偵查階段,還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根據案件的需要,律師都能夠安排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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