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錢有收據嗎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交納到銀行指定賬戶的,交納保證金后,銀行會出具繳納憑證,但一般不是收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是什么
需要多少保證金取保候審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我國相關的法律作了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一)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二)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三)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取保候審規定》的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由被取保人向辦案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交納保證金后,銀行會出具相關已經繳納的憑證,但繳納憑證一般不是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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