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從犯取保候審可以嗎?
挪用公款從犯取保候審可以,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案情沒有發生變化的,其中的強制措施一般也不會發生變化;如果在法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結的,可以變更為取保;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及近親屬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的,但是否準許由辦案機關決定。
《刑事訴訟法》
1、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2、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3、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如何確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挪用公款等相關的情況的話,是需要對此進行定罪處罰的,當然了,不管是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分子還是從犯,都需要按照刑事偵查措施來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如果符合居保候審條件也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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