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開庭前幾天收監
取保候審開庭前收監一般3天。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到法院后,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同意繼續取保候審,也有權取消取保候審,依法予以逮捕,并移交公安機關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要判刑嗎?
取保候審要判刑。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基層設有派出所,可以跟基層密切聯系,有利于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
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措施。需要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是交納保證金,保證自己可以隨傳隨到,并且在此期間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在十二個月之內都是正常的,取保主要是公安機關在執行。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