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有什么風險?
1、取保候審保證人存在可能需要支付罰款、被判刑的風險。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保證人不能履行保證人的責任,可能存在被判刑的風險。不同責任承擔的風險也會不同:
(1)行政責任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交哪里?
1、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給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2、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1、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需要一次性繳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遞交執行機關執行。
2、若是繳納了保證金,就不需要提供保證人。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3、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提出的取保候審請求若是被受理,那么被取保者一般會被要求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有什么風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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