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安當天取保的案件嚴重嗎?
如果公安當天取保的,一般說明案件不嚴重,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所以取保候審不是由案情嚴不嚴重決定的,不過我國現在,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案情一般不嚴重。
二、公安機關處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當天取保的案件只能說明符合取保的條件,與是否嚴重沒有直接的關系,并且能進行取保候審的案件一般都不會太嚴重,嫌疑人取保候審之后要盡快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找保證人。當事人只需要配合好公安的調查傳喚等工作即可,具體情況可以向司法機關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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