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1)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應征稅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表現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征、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征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涂改賬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于不作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為,“少征”雖然征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征收的沒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種不作為。
(3)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3、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征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征收稅款義務并行使征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稅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受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征或少征的對象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征或少征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稅額,否則要導致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那么相關當事人,就涉嫌犯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罪名成立之后,有可能會被開除公職、且還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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