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哪個嚴重?
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都非常的嚴重。尋釁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對尋釁滋事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勞動教養或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是指造成人體的疼痛,一般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毆打他人并造成傷害的,視其傷害的程度(輕微傷、輕傷以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治安或刑事責任。從理論上說,兩者的法律界限是明確的,但在辦理案件的實際工作中,對二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常常發生較大分歧和爭議。究其原因,是辦案人員對二者的法律界限理解和掌握還不夠。
二、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后者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二)二者行為的起因不同。
前者的起因或者說起意,有的是為了爭奪稱霸的勢力范圍,有的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為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發;而后者,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大都是一人一事。
(三)二者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行為的表現多種多樣,后者表現的較為單一。具體地說,前者的表現形式有:
(1)因其不軌的行為受到批評、斥責而大打出手;
(2)對互不相識的人在人多擁擠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亂,橫沖直撞;
(3)兩人或多人糾合在一起竄街掃巷,攔阻車輛;
(4)在公共場所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或者故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
我們國家對于尋釁滋事和毆打他時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毆打他人的身體達到了輕傷以上的后果,就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尋釁滋事,如果情節惡劣的話,也是需要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因此兩者從法律上來說的話都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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