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叫家屬去(刑事拘留30天叫家屬去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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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之后,除了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將嫌疑人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fā)的正規(guī)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么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zhí)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作為家人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犯罪人涉嫌的罪名、被關押的地點、辦案負責人所在單位和辦案人的名字等。
知道了嫌疑人被拘留的地點之后,可以到被關押的地方送去衣物、錢款等。根據不同的季節(jié)選擇合適的衣物,不能有扣子、拉鏈等。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賬戶上存入一定的錢款,用于購買日常所需。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在拘留期間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與當事人會見、通信并了解案件。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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