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為人販賣毒品如何判刑
販賣毒品罪的判刑是: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販賣的物品必須是毒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三、販賣毒品罪的主觀責任形式是什么
販賣毒品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販賣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1、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行為對象是毒品,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騙他人說是毒品以獲取利益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詐騙罪論處;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不論其是否認知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對毒品種類產生錯誤認識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同種類的毒品都危害公眾健康,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犯罪的是毒品,即使其對毒品種類的具體認知錯誤,也認定為構成本罪。
3、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構成本罪。
四、有償轉讓毒品如何理解
通過販賣毒品獲得物質利益即為有償轉讓:
1、如果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毒品,不構成販賣毒品;
2、如果不轉讓,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購買毒品的,不構成販賣毒品;
3、有償轉讓不要 求有牟利目的。例如,甲戒毒后,將自己剩余毒品低價轉讓給乙,構成販賣毒品罪。有償轉讓中的“有償”既可以是獲得金錢,也可以是獲得其他物質利益。
關于販賣毒品如何判刑的問題,回答是需要依據販賣毒品的種類以及數量來判定。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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