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刑事犯罪怎么處罰?
1、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后,可能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法拘禁如果構成犯罪,那么就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非法拘禁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四章,而《刑法》第四章規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量刑規定。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犯罪對象不同、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等。
(1)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區別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①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②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③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④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模?/p>
⑤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三、公職人員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禁者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1、公職人員非法拘禁他人,被拘禁者一般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非法拘禁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省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造成他人受傷的,還應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構成傷殘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非法拘禁他人首先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非法拘禁的時間超過了二十四小時,則有可能涉嫌犯非法拘禁罪。閱讀此文后,如果對非法拘禁刑事犯罪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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