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人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稅收,對于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其次必須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所謂應征稅款,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種稅率應當向納稅人征收的稅款。所謂不征,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稅人免繳稅款。所謂少征,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納稅人實際征收的稅款少于應征稅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稅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稅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征收稅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稅人或納稅單位征收稅款義務并行使征收稅款職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稅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稅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不構成犯罪,如果稅務工作人員在稅收征管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本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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