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來說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此一般來說不可以出省,但是如果經過執行機關批準就可以出省。需要明確的是,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又或者是接受特定條件,司法機關才將其釋放。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準的話,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時,應該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傳訊的時候,應該及時到案;
4、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毀滅、偽造證據,又或者是串供。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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