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若違反法律規定會被收監的。具體如下:
1、要離開居住的地方,沒有經過相關司法機關的同意會被收監;
2、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沒有在24小時內沒有告知相關執行機關會被收監;
3、犯罪嫌疑人做假的證據或者消滅證據的會被收監;
4、司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傳告到法庭或者公安機關訊問、審訊不來的會被收監。
一、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申請取保候審可采取書面形式;
2、由公安司法機關做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答復,如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宣布;
3、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并且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沒有在24小時內沒有告知相關執行機關會被收監;由公安司法機關做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的答復,如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宣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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