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的人僅對8種犯罪行為負責,這8種犯罪行為分別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除此以外,其他的犯罪行為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為什么刑法會做這樣的規定呢?這種規定主要是出于什么考量?有沒有其合理性?
有人認為,之所以規定這8種犯罪行為,是因為這8種犯罪行為最嚴重!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我在之前的文章已經說過了,刑法處罰最重的犯罪其實是劫持航空器罪(見,該罪的加重檔只有一個刑罰:死刑!另外,還有很多罪名也不比這8種犯罪輕,比如決水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也就是說,一名15歲的未成年人放火要追究刑事責任,可決水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搶劫要追究刑事責任,可劫持航空器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販賣毒品要追究刑事責任,可拐賣婦女、兒童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要追究刑事責任,可綁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感覺上邏輯是不是有點怪?
這里我們要講到一個專業術語:一般預防。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來防止社會上的一般人實施犯罪行為。根據犯罪統計學,14周歲至16周歲有可能且有能力觸犯的犯罪行為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對于其他的危險的暴力犯罪則基本不具有該能力。
從統計樣本來看,至今沒有16周歲以下的人犯過劫持航空器,也很少有觸犯決水罪、綁架罪。刑法的目的是在于預防犯罪,如果16周歲以下的人不可能或很少觸犯該類犯罪,那么規定該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不需要預防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該原理也同樣可以用于解釋為什么男性沒有納為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因為立法機關認為,女性很少強奸男性,且男性在被女性強奸的情況所受的傷害也相對較小,因此,沒有必要特意立法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
即便有少數16周歲以下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8種犯罪以外的其他暴力犯罪,刑法依然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該規定不是針對罪名,而是針對行為,例如:14到16周歲之間的行為人實施了綁架罪,其不殺人的情況下,確實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殺人了,依然要追究其殺人的刑事責任。
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的人是處于很微妙的人生階段,其身體和心理均接近成年人,但是心智還不足夠成熟,分辨能力也有限,如果對于該年齡段的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不利于對該類未成年人群體的保護,但如果不對該群體作出必要的限制和預防,該群體也有可能做出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刑法從該年齡段選出最有可能觸犯的8種嚴重暴力犯罪行為,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其他的犯罪行為則不予追究,這樣的設定還是出于平衡法益的考慮——既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益,也要保護社會秩序免受嚴重侵犯的法益。
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的未成年人在身體和心智上的發育可能更趨向于早熟,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隨之進行調整和修改已經成為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
我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應當予以下調,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由14周歲下調至10周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由14-16周歲下調至10到14周歲,14周歲以上均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但14到18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