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與伊萊斯家具廠簽訂家具定制協議,要求伊萊斯家具廠為其定制家具300套。協議約定周某先交付定金5萬元,剩余的價款25萬元待伊菜斯家具廠完工后交齊。周某交付定金后,伊菜斯家具廠發生資金運轉困難,無法按期交付協議中約定定制的家具。后周某將伊萊斯家具廠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伊萊斯家具廠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經審理法院判決支持了周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伊萊斯家具廠未按照判決內容履行義務,后周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法律規定,該案應當交納中請執行費1400元。且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伊菜斯家具廠倉庫中有成品家具20套,法院對該批家具進行了查封并申請拍賣,故而執行過程中產生拍賣費用300元。
在此案中,1400元是申請人啟動訴訟程序需要交納的費用,屬于申請執行費,根據法律規定最終由被執行人直接負擔,申請人周某無須預先墊付,也就是說,法院會將這1400元計入執行標的,從而直接向被執行人家具廠執行101,400元。而300元的拍賣費用則屬于在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中請人在法院要求時應當預先墊付,待周某交納后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最終由被執行人負擔。這時,對被執行人家具廠的執行標的就變為101,700元。
在執行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區分執行申請費與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申請費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請執行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屬于訴訟費的一種。執行申請費根據案件類型、標的金額的不同,規定有相應的收費標準。
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具體包括: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些費用沒有相應的收取標準,一般依實際發生情況而定。
與申請執行費一樣,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都應由被執行人最終負擔。其中申請進行鑒定、評估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相應的鑒定費、評估費。執行到案款后,該費用從案款中支付。申請進行檢驗、審計的,由提出申請的一方預交相應的檢驗費、審計費。對該費用的承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但是不同的是,司法實踐中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須由申請執行人墊付,不予緩交和減免。已經交納的實際執行費用全額計入執行標的額中,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并執行。由此可見,執行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是需要預交的,費用實際發生時,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請人進行墊付。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