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喝酒駕車是分為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檔次,處罰也就不一樣了,有的可能會有檔案記錄,有的則會被拘留、扣分,嚴重的直接吊銷駕駛證等等。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不會,酒后是罰款1000-2000元,暫扣駕照6個月,記12分。重考科目一可恢復駕駛資格。
如果醉酒追究了刑事責任,處6個月以下拘役,這就會留案底了。
目前我國法律中,駕車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認定其為飲酒駕車;假如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車。一些發達國家對酒后駕車的認定起點是很苛刻的,瑞典是2毫克,德國是3毫克,日本是5毫克。
新規:提出將修改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對酒精測試標準進行修改,適當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
醉駕最低認定標準將更嚴: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可能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要降低酒駕的最低標準,既是和國際接軌,也是對現實情況的調整。不過未規定標準降低為多少,有種說法是酒后駕車降到10毫克,醉酒降到50毫克甚至是30毫克,詳細規定為多少,還要等交管局決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醉酒駕駛拘留一般是十四天的,會不會留案底是要看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了,在這里也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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