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新規定,血液酒精含量即使達到80毫克/100毫升,也不一定判刑?
聽說,只要不出事,醉酒駕駛還有“活動”空間?
聽說,只要血液酒精含量不到14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用坐牢?
80毫克/100毫升的醉駕入刑尺度有松動嗎?今日,楚天都市報記者就此請教相關專業人士,醉駕中心交警首先斷然否認:沒那回事。
不過,醉酒駕駛如何定罪量刑,卻不僅僅是“80毫克/100毫升入刑”一句話那么簡單。記者找到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刑庭陳原法官,請他詳細解釋醉酒駕駛如何定罪量刑。
80毫克/100毫升入刑不打折扣
“80毫克/100毫升是不打折扣的。”陳原法官接受記者采訪時,開宗明義地申明觀點。他還表示,網傳對于公職人員醉駕可能“網開一面”的說法更不靠譜,定罪量刑一視同仁,尤其是對黨員領導干部,在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處理甚至更嚴。
醉駕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傳的說法是否完全是無稽之談?定罪量刑尺度有沒有更詳細的規則?
陳原法官介紹,除了《刑法修正案(八)》,還有3個依據,首先是202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次是202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以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實施細則。
2023年“兩高一部”出臺的《意見》,明確了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而且早早就封堵了對抗查酒駕的一些奇葩招數。陳原法官介紹,該《意見》規定,如果駕駛人吹氣檢驗達到醉駕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可以直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該《意見》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換句話說,駕駛人遇到交警檢查臨時喝酒,只會對自己更加不利。
存在屢犯、逃避等情節從重判刑
陳原法官介紹,根據202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以及相配套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實施細則,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當達到80毫克/100毫升,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對于醉駕,判處拘役包括監禁刑和非監禁刑。對于存在逃逸、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載客營運、發生事故、并有其他嚴重痛違法、有前科等情形的,從重處罰,判處監禁刑。情節輕微的以緩刑的形式進行社區矯正,屬于非監禁刑,緩刑期滿表現合格的不再執行拘役。
陳原法官告訴記者,根據2023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實施細則》,針對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且不具備增加刑罰量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括: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醉酒程度較輕,因急病救人、短距離移動車位、非路檢原因主動放棄駕駛、隔夜酒后開車,未造成其他損害后果。
陳原法官強調,免予刑事處罰,首先是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了危險駕駛罪,屬于犯罪,只是沒有刑事上的懲罰,與宣告無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是公職人員、黨員,構成危險駕駛罪,即使免予刑事處罰,同樣將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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