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幫信罪標準全國統一嗎
統一。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怎么構成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是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是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當然破壞了穩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網絡環境。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而為這些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也破壞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在主觀方面通常屬于故意行為,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絡的犯罪提供了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的行為,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就會構成犯罪,此罪認定的標準全國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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