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保健品“坑老”、打擊銷售過期食品……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齊琪、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31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在最高法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這份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26條,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嚴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
據悉,司法解釋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其中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堅決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
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司法解釋對此規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適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何莉介紹,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余件,判決人數5.2萬余人。新修訂的司法解釋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更加充分發揮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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