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后,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于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并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參加活動也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不過參加恐怖組織是犯罪的行為。所以個人在使用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一定要辨別。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刑事案件,所以大家要謹慎一些。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參加恐怖組織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么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對于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