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索賠過度屬于敲詐嗎?
單是索賠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因此索賠過度不屬于敲詐。敲詐勒索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比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
根據《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條件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布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梢援斨缓θ说拿嬗每陬^、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第四,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后才能實現的。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索賠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適用和處理,對于敲詐的認定還需要基于上述具體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如果存在強硬的措施或者手段要求對方賠償的,可以報警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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