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刑法成為常識。
大家好,我是胡偉憲。
生命對于個人來說是最重要的。
所以,當出現死亡事件的報道,往往最能挑動人們敏感的神經。
對于個人來說,死亡的最好結果,應該是死而無憾。而對于社會來說,個體死亡的最好結局,則是死得其所。
死刑,作為我國刑法底牌,到底是怎么打的?
本文通過法律規定、案例和經驗詳細分析,死刑的適用標準和審核程序。為了文章流暢度,相關法律規定,參考案例就不再亂入正文。我會附在文末,供大家檢索。
一、我國適用死刑的大方針是什么
我國對死刑適用的態度是慎用、少用、能不用就不用。因為,慎殺、少殺的刑事政策,是我國對保障人權的直接體現。
特別是經濟快速發展,教育的高度普及,使得嚴重暴力性犯罪連年下降[1],已經達到近20年來最低,社會整體治安環境明顯變好。[2]
但是對那些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分子,仍然堅決適用死刑。
這說明,咱們國家還是很有分寸的。
二、什么情況下適用死刑
那么在故意殺人案中哪些情節能視為特別惡劣,可以適用死刑呢?
我總結以下幾點:
一是,案件性質。是報復社會的,還是民間糾紛引起的?一般來說,這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都會嚴懲,適用死刑。
二是,被害對象。是否針對未成年人、老人、婦女、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被害對象也會作為犯罪情節惡劣的考慮因素。
三是,犯罪手段。比如是用刀砍?還是用火燒?還是硫酸潑?還是油炸?絞肉?分尸?食尸等等,讓人無法接受的手段。
四是,犯罪過程。主觀上有沒有追求加重被害人痛苦的意思,是不是積極追求折磨被害人的結果。這些都會作為情節惡劣的依據。
三、哪些情況下不適用死刑
一定不會判處死刑的情形:
1.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這里主要是如何解釋“審判時懷孕”。有的人可能覺得,這還用解釋什么,不是規定的很明確嗎。
那你就天真了。
如果婦女審判時逃脫,幾年后被抓回來再審的時候沒有懷孕,還能不能適用死刑?
答案是,不能。
因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里的“審判時懷孕”是要做擴大解釋,指無論嫌疑人是在羈押期間,還是在法院審判的時候,只要在此期間懷孕過,即便之后各種原因流產了,也視為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也就是說,從刑事訴訟程序啟動到結束,期間懷孕的婦女,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均不適用死刑。
如果婦女審判時逃脫,則訴訟程序屬于中止,而非結束。在其被抓回后,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所以不是一個新的訴訟。因此,仍然不能適用死刑。
但是,如果起訴及審判的事流產之后的犯罪,則不屬于同一事實的范圍。且新犯罪事實在審理時,嫌疑人沒有懷孕,則不受該規定限制,可以判處死刑。
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這個沒什么好解釋的,就是犯罪時還沒有成年。這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一個特殊保護。即便是前段時間,轟動全國的未成年殺人案:13天殺9人,被捕時只有17歲。嫌疑人也不能判處死刑,最重就是無期徒刑。
一般不會判決死刑的情形:
1.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主要是考慮這個年紀以上的老人,體力、智力都處于衰落的狀態,人身危險性普遍不高。
但是,不是說75歲以上就有免死金牌。如果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得償命。
那么,這里“特別殘忍手段”如何認定就很重要了。
但是,目前立法、司法機關均未對此作出明確解釋。實踐中,基本上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具體案件中適用不易以及量刑偏差是不可避免的。
我們可以這樣比較,用一般手段殺人和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進行對比。
兩者都是侵害他人生命權,但是根本區別在于對善良風俗、倫理底線、人類惻隱心的侵犯程度不同。
比如:
(1)殺人手段:用焚燒、冷凍、油煎、動物撕咬、分尸、剝皮等殘忍手段。
(2)殺人過程:持續時間長、次數頻繁等故意折磨被害人。
(3)其他讓社會民眾普遍難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
2.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嫌疑人
因為我國死刑政策是嚴格適用死刑,簡單的說就是限用。所以,實踐中一般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嫌疑人,都不會適用死刑。
比如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從輕、減輕情節的嫌疑人。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還是要結合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綜合評定。比如之前上海特別惡劣的朱曉東殺妻藏尸案,上海殺妻藏尸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維持死刑原判。
這個案子即便存在自首情節,依然判決死立執。原因就在于,嫌疑人的手段極其惡劣,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大。
所以說,不是有從輕處罰情節,就一定會免于死立執。還要看值不值得挽救。
3.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
故意殺人類案件,一般分為兩類:
一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比如帶有報復社會性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殺人。這類案件除非嫌疑人有重大立功或者自首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否則一般都會判死刑。
二是,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比如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一般都會慎用死刑。但是,還是要看犯罪手段,如果手段殘忍,情節極為惡劣的依然會判死刑。
四、死刑程序是什么樣的
首先,死刑案件都是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死刑分為兩種情形:一個是死刑立即執行,簡稱死立執;另一個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簡稱死緩。咱們常說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案件被判死緩,那么只需要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即可。
如果案件被判死立執,則需要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先復核。復核沒問題后再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也就是說,全國死立執的案件都是由最高院核準的。
我國死刑犯執行,一般是由一審法院執行。執行的手段基本上都是槍決或者注射。
死刑犯在執行前可以要求會見家屬,家屬也可以要求會見死刑犯。
被執行死刑后,會通知家屬收尸。
好了,以上就是對故意殺人案中,適用死刑情形的分析。
拿走,不謝。
拜拜~下回見。
資料: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條 外國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移管外國籍被判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向外國請求移管外國籍被判刑人。
第五十六條 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移管:
(一)被判刑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但請求移管時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六、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44.堅持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正確處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與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關系。充分考慮維護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對那些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必須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5.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后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的,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注重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二、辦理死刑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要求
(一)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
(二)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我國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三)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四)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辦理死刑案件,要堅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對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五條 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辦理死刑案件,對于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
(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
(四)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過;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3.兩個《規定》對辦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更嚴格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全面加強死刑案件的辦理和監督工作,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證據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堅持更加嚴格的證明標準,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見附件),一律予以廢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處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
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系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七條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
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第八條 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
第九條 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
二、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起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一 重拳懲處 嚴厲打擊傷害無辜兒童犯罪(云南)
李某與紫某因矛盾發生爭執,將紫某家面包車燒毀,被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23年,李某刑滿釋放后到紫某家中尋找紫某未果,對放學回家的紫某之子(案發時6歲)報復泄憤,將硝酸澆在該童頭上,致該童頭面部及全身多處皮膚被嚴重灼傷,構成重傷二級,容貌重度毀損,構成二級傷殘,全身多處體表形成瘢痕,構成八級傷殘。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某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因其傷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建議對其判處死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泄私憤,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犯罪,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此類案件應當從嚴從重懲處。
案例二 及時介入偵查 堅決嚴懲駕車沖撞學生惡性犯罪(遼寧)
韓某某因生活瑣事,預謀“駕車撞人”以宣泄情緒、報復社會。2023年11月,韓某某駕駛機動車至遼寧省某小學門口,逆向加速沖撞返校的學生隊伍,造成6名未成年人死亡,20人受傷(18人系未成年人)。法院判處韓某某死刑立即執行。
案例三 從嚴從快 懲處校園門口捅刺學生犯罪(陜西)
趙某某將生活、工作受挫歸因于曾就讀的中學所致,遂產生報復該校學生的惡念。2023年4月27日,趙某某攜帶三把刀具在該校門口等候,待放學之際持匕首迎面沖向學生連續捅刺,共造成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某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250號】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 【第393號】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 【第737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第739號】宋江平、平建偉搶劫、盜竊案 【第830號】胡金亭故意殺人案 【第184號】扎西達娃等搶劫案2.王某甲故意殺人案
——家長公然持械闖入課堂殺害未成年小學生,應當依法嚴懲
2023年5月9日,王某甲得知女兒被劉某某“欺負”后在班級群發消息質問,劉某某之父劉某聯系王某甲未果,又聯系其妻何某進行溝通、道歉,班主任汪某某從何某處得知王某甲脾氣暴躁,應何某要求轉告劉某夫婦先不要和王某甲見面,并答應給劉某某調換座位。10日早上,王某甲送何某某上學時在校門口未看到劉某某家長,在得知多方都在積極解決此事時仍不滿意,執意將女兒送回家中,并購買刀具,沖進教室,持刀連續捅刺劉某某的要害部位,又將劉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劉某某大量失血死亡。后公安人員將在學校等待的王某甲抓獲歸案。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女兒與同學發生摩擦矛盾后,學校老師及對方家長已經在積極溝通、協調解決,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處理,竟購買刀具闖入學校課堂公然行兇,砍殺毫無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并核準執行死刑。
本案系因家長不能正確處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間與同學間的摩擦矛盾,而持兇器闖入校園課堂,公然殺害弱小幼童的惡性案件。人民法院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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