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開始,張三、李四與同案人合股經營某休閑會所,組織譚某、康某等人從事賣淫活動,從中牟利。
2023年8月,公安機關在休閑會所抓獲張三、李四以及賣淫人員譚某、康某、嫖娼人員等人,搜獲扣押電腦主機兩臺、手機兩臺。
【法院觀點】
張三、李四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賣淫,妨害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
【判決結果】
1、張三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李四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什么是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組織賣淫罪?
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
四、組織賣淫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組織賣淫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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