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址:
證人須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四、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五、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七、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八、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作證前請仔細閱讀以上規定并簽字:
證明內容: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與 糾紛一案,為查明案件事實, 現 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靠前款之規定,申請證人 出庭作證(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請予準許。
此致
人民法院
簽字按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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