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程序怎么走?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后,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那么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三、取保候審的概念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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