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與敲詐勒索競合關系嗎?
非法拘禁與敲詐勒索不是競合關系,非法拘禁與敲詐勒索是兩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如果同時構成非法拘禁與敲詐勒索,是要數罪并罰的,如果以綁架為手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敲詐勒索的,是要按照綁架罪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數罪并罰怎么計算刑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非法拘禁和綁架屬于競合關系,但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之間沒有什么關系,以綁架人質為目的進行敲詐勒索的,也不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或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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