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國理論界對于刑事責任的界定,觀點不一。影響較大的是否定評價說,即認為,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第一,關于自然人,刑法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第二,關于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牟取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單位集體討論決定。
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才實行單罰制。
《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犯罪行為侵犯的、中國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權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如合同關系,就不構成犯罪。
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征,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即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不作為是指當為而不為的消極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實施某些行為而不實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嚴重危害的行為,如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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