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拘留可以辦取保嗎?
1、刑事案件拘留不一定可以辦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期限是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會監聽微信嗎?
1、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時微信不會被監控
正常的交往和視頻都是法律允許的。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如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認為需要監控微信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案件的涉案者可能會被刑事拘留,至于拘留之后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審,與該當事人是否已經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否可以拿出相關證明自己確實滿足法定取保條件的材料,且有符合條件的保證人、能否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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