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轉刑事拘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1、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一般情況下,已經監視居住的,申請取保候審是很困難的。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監視居住算刑事拘留期限嗎
1、監視居住不算刑事拘留期限。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于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
3、對于公安機關巨大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總和。
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因為涉嫌刑事犯罪,所以被公安機關采取立案偵查的措施,那么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也就是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請,然后經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審查,最終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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