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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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