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變更取保候審條款的情形有哪些?
1、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完結的,辦案機關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辦案機關批準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與拘留、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1、相同點:都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2、不同點: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紀律,如離開本地需要向執行機關報告。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
拘留跟逮捕都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當然,逮捕后羈押期限可以依法延長。
3、拘留期限屆滿后,或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
4、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逮捕的決定由檢察機關或法院作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要確保案件是還沒有在完結的情況之下才能產生,在被取保了之后作為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再犯罪,如果有此行為就必定會被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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