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限制主體之一是累犯。如果僅僅只是有前科,不構成累犯的情形下,依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是否會被批準取保候審,關健是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取保候審適用條件,與當事人是否有前科無關。如果當事人雖有前科,但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案機關仍可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反之,如果雖沒有前科,但不符合條件的,就不可以取保候審。
另外,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會對量刑產生影響。如果當事人有前科的,法院在量刑時應適當從重處罰;如果前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又犯應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的罪的,屬于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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