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指行車(多指汽車等機動車)時發生的傷亡事故。造成的傷害大體可分為減速傷、撞擊傷、碾挫傷、壓榨傷及跌撲傷等,其中以減速傷、撞擊傷為多。車禍已成為當今社會公害,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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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4日19時許,何海燕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在北京市豐臺區魏各莊路青西路1號線桿處由東南方向向北駛入南北方向道路時,適有被害人王某1駕駛三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何海燕剎車時重型自卸貨車向左側翻,將被害人王某1及其三輪摩托車壓在車下,造成王某1當場死亡。經認定,何海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王某1無責任。
2023年6月24日,何海燕在案發地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民警查獲,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何海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天津優法律師事務所姚丹律師解答:
何海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
鑒于何海燕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王某1家屬5萬元的經濟損失并支付3萬元的慰問金,得到被害人王某1家屬的諒解,故可對其應予以從輕處罰。
姚丹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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