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詐騙刑拘怎樣辦理取保
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后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
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
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
二、涉嫌詐騙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后,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申請取保候審,類似于詐騙案件的犯罪情節較輕,有可能被判處管制或拘役等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等情形,否則辦案機關是不會同意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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