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超過37天還能辦取保嗎?
刑事拘留37天后如果已經批捕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如果拘留后有證據表明確實具有犯罪事實的,會采取逮捕或者繼續羈押強制措施,對于已經批捕的會送達逮捕通知書給家屬。在逮捕后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難度較大。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2、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取保候審其實和刑事拘留都屬于八種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只不過刑事強制措施分為比較嚴厲的以及比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就相對于刑事拘留來說更為緩和,因為刑事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取保候審不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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