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逃逸:要知道自己已經交通肇事,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經交通肇事進行逃逸的,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1.甲開車當場撞死乙,并導致丙重傷,之后逃逸,急救人員五分鐘后趕來,對丙進行救治,但搶救無效死亡。
甲撞死乙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于將丙撞成重傷,負有救助的義務,但是由于丙得到了及時的救助仍然死亡,故甲對丙不構成逃逸后致人死亡;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構成因果關系,甲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2.甲開車撞死乙,并導致丙輕傷,甲逃逸,丙昏迷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甲撞死乙構成交通肇事罪,甲逃逸不作為導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兩者具有因果關系,甲對丙得死亡負責,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甲開車將丙撞成輕傷,甲逃逸,丙得不到及時救助死亡。
甲的先前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造成重傷后逃逸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的不救助導致丙死亡,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致人死亡屬于法定升格刑,屬于量刑情節,使用該情節的前提是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此時甲對丙構成遺棄罪。如果此時甲將丙轉移至山洞后丙死亡的,此時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4.甲撞乙重傷致其昏迷,甲逃逸,乙因得不到及時救助死亡。
甲重傷乙且逃逸,此時已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后不救助行為導致乙死亡的,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此時應考慮后面的死亡結果是用給交通肇事罪還是升格條件,因前面行為已經成立了交通肇事罪,故死亡結果不用對成立該罪名進行補充,故用于后面的升格情形,即交通肇事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死亡結果要么用于成立條件要么用于升格刑條件。
5.甲撞乙重傷,不救助逃逸,乙又被后面丙車輛碾壓。
此時甲重傷乙逃逸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肇事逃逸行為已經用于成立交通肇事罪了就不能再用于評價后面逃逸的升格刑;丙碾壓乙的行為不異常,都是由于甲的肇事逃逸不救助行為導致,甲對此都應負責,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乙如果有過失則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無過失就是意外事件。
6.甲撞乙輕傷,已昏迷,甲不救逃逸,五分鐘后,后車丙碾壓乙,導致乙死亡。
甲撞乙輕傷加逃逸,此時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此時乙的死亡用于評價甲的交通肇事罪,此時乙的死亡已經用于評價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故不能再評價為逃逸致人死亡的升格刑,禁止二次評價;但此時甲仍然有逃逸行為,故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同上。
7.甲撞倒乙,甲逃逸,十分鐘后丙開車碾壓,二十分鐘后救護人員趕到,發現乙死亡,無法查明死亡時間情況。
三種情況。一、甲直接撞死乙;二、甲的不救助導致乙死;三、丙碾壓死乙。
一、甲直接撞死乙。此時甲直接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后面的逃逸行為不用評價,因為此時乙已經死亡,不具備救助的可能,故不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況。丙碾壓的是尸體,無罪。
二、甲的不救助導致乙死。甲撞乙時候,乙沒有死亡,此時也無法查明為輕傷還是重傷,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此時應認定為輕傷,此時肇事行為還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乙的死亡結果應用于成立該罪名,且肇事后逃逸,故此時甲屬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形。丙同上
三、丙碾壓死乙。此時甲撞乙行為,同上,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時丙碾壓死乙不異常,仍歸責與甲,故此時甲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丙如有過失成立交通肇事罪,無過失意外事件。
由于甲和丙不是共同犯罪,應單獨分析處理,故應啟用存疑有利于別告,對甲和乙來說第一種情況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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