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送達方式有很多,比如現場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等。法院一般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址進行送達,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需要注意,尤其是以下兩種方式需要慎重對待。
1、法院僅以短信通知開庭并不違反法定程序。(見案例一)
2、法院基于法人登記信息進行送達具有法律效力。(見案例二)
案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民申3879號]
關于甘肅源祥公司提出一審送達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本案中,一審法院在甘肅源祥公司住所地張貼開庭公告,并向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短信告知其開庭時間、地點甘肅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該短信并申請延期開庭。同時,甘肅源祥公司在二審上訴理由中稱未能參加一審庭審的原因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請延期未獲準許。由此可見,甘肅源祥公司知曉一審開庭時間,其主張因無法判斷短信真偽而導致耽誤參加庭審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判決以甘肅源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屬于延期開庭的法定事由為由,認定一審送達程序合法,并無不當。
案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3)最高法知民申2號]
關于原審送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原審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李義與卓翔公司、馮獻軍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通過司法專遞分別向卓翔公司的登記地及馮獻軍的戶籍所在地郵寄了本案的應訴材料以及開庭傳票。郵寄至馮獻軍戶籍所在地的司法專遞于2023年6月22日由他人代收;郵寄至卓翔公司登記地的司法專遞因收件人拒收而退回。馮獻軍稱卓翔公司登記地沒有營業,其曾兩次接到要求簽收法院快遞的電話,但無法判定郵遞員說話的真偽。本院認為,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義,我國實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登記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當事人沒有確定送達地址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基于法人登記信息進行送達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審法院以司法專遞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記地寄送訴訟材料及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馮獻軍的主觀懷疑并不構成拒收司法專遞的理由。電話通知并不是民事訴訟中送達的必經程序,原審法院在司法專遞郵單上填寫了馮獻軍的聯系方式,郵遞員電話通知了馮獻軍有司法專遞,因此原審法院沒有電話通知馮獻軍不構成程序違法。綜上,原審法院以司法專遞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記地及馮獻軍的戶籍所在地郵寄訴訟材料及開庭傳票等,馮獻軍在已經接到郵遞員電話通知有司法專遞的情況下,拒收司法專遞郵件,可以視為有效送達,兩申請人關于原審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缺席審理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當收到法院的送達信息或文書后,一定要與相關機構核對,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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