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經過多長時間出判決尚無法律對此作出限制,但法律規定了法院在受理公訴案件的二個月內,應當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存在法定延長情形的,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具有特殊情況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院批準。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開庭后被判處緩刑的,不需要對其進行強制措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釋放;必要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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