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有位當事人偵查取保后沒有繼續委托律師跟進,等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通知去做認罪認罰且沒有建議緩刑,他害怕坐牢,才急匆匆請律師。后來在律師的努力下,檢察院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罪認罰,同意建議緩刑。但這位當事人又說覺得緩刑還是會有案底,還想進一步爭取不起訴或者撤案,就還是沒有簽具結書,檢察院遂按照原先的量刑建議(沒有緩刑)提起公訴。
另外有位當事人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當事人聽說認罪認罰案件法院按照檢察院量刑建議來處理的幾率在90%以上,遂表示審判階段不必請律師。結果法院沒有判緩刑,而是判處三個月拘役。
刑事案件是可能會出現很多“意外”的。尤其是對于準備不充分的當事人和家屬而言,“意外”發生的概率更高。大部分當事人和家屬之所以要委托律師,就是希望把出現意外情況的風險盡量降低。以前很多人會認為請律師是追求一個必然的結果,但后來他們也逐漸接受了很多時候、很多事情沒有什么“必然”,只要案件尚未結束,就可能有意外情況,只是概率不同而已。
上文提到的第一起案件屬于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甚至可以判緩刑也可以不判緩刑的案件,因為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本身就存在較大爭議,實踐中存在多種理解。
而就第二起案件而言,該當事人的行為情節較輕,判處拘役實刑或判處緩刑在法律上都是說得過去的。那么,這類案件是否還有上訴必要?應該說沒有太大上訴必要了。因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沒有明顯錯誤,二審維持原判幾乎是必然的。而且假設真的走上訴流程,二審的時間加上當事人先前被拘留的時間可能都差不多三個月了,法官一看這個時間,還是會維持原判。
先前在《審前羈押率降低,是全然的好事嗎?》一文中,我提到一個觀點:審前羈押率降低,審后羈押率一定會提升。因此,對于當事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一審開庭前辯方所做的工作就更為重要。
加之現在判緩刑的程序越來越復雜,總體而言,檢察院傾向于盡量少建議判處緩刑,法院也傾向于盡量少判緩刑。因此,對于當事人被羈押的、做量刑辯護的大部分案件而言,爭取“實報實銷”才是對辯方而言更具可行性的做法。而對于非常想要爭取緩刑的當事人而言,堅持全流程辯護就顯得更為重要,不能在取保候審或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就直接放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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