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因此,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確實為37天。
一、37天內,如果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沒有發現犯罪證據,37天內即應釋放。
二、37天內即使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情節較輕的,經過取保,也可以暫時回家。
三、37天期限已過,也沒有成功辦理取保,那要多久出來呢?
37日(逮捕前偵查階段)+2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1.5個月(審查起訴階段)+3個月(一審宣判)約= 7個月。
如果37天后,進入逮捕后偵查,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一般需要6-7個月,如果罪行較輕,法院判了緩刑,審判結束后即可出來。
如果罪行較重,需要交付監獄執行余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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