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那個當事人在面對親屬遭遇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后都會有一種頭暈目眩之感,家屬在親人被刑拘后可以做些什么?為什么刑事拘留后至批準逮捕前被稱作黃金期間?律師在此期間有可以發揮什么作用?
一、為何被刑拘后的37天稱為黃金期間?
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如果認為當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可以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拘留,在拘留24小時內進行訊問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即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最長拘留期限是30天,從拘留到逮捕的最長時限為37天,經過偵查發現確實不涉及犯罪的,會直接釋放,或通過審查律師意見,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30天內會辦理取保候審并釋放;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證據充分有必要逮捕的,會在拘留的30天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
公安機關在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審判固然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但一個案件的審判結果往往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就已“決定”。刑事訴訟圍繞證據而展開,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所收集的證據絕大多數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從拘留到批準逮捕的37天是公安機關偵辦案件、收集證據的關鍵時期,因此也被稱之為黃金37天。
二、這段期間為何如此重要?
主要原因是在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拘后,辦案機關肯定是非常想將其逮捕,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一旦被逮捕之后很難得到一個無罪結果。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規定意味著,公安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其依法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事實查明之后,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也不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亦不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但是如果一旦被批準逮捕,其后如果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者是判決宣告無罪的話,則檢察院作為批準逮捕的國家機關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同時負責案件辦理的偵辦人員與檢察人員則可能要承擔錯案追究下的個人責任。
在此種制度之下,辦案機關一定會想辦法利用好拘留期限,在提起批準逮捕之前盡可能地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十分慎重的決定是否提起批準逮捕。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發現可能抓錯人了,負責案件的偵辦人員和檢察人員也很有可能會將錯就錯。而如果律師在拘留后及時介入,不僅可以起到極大的監督作用,對于輕微的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及時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爭取緩刑,減少當事人的焦慮心理。
三、律師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發揮什么作用?
1、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由于普通人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極少打交道,加之缺乏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很難清楚地了解到親屬所涉及罪名及案件的相關情況,難以充分地為親屬爭取權利。而委托專業的律師因其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并且提供專業的辯護意見和辯護方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2、會見當事人并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會見當事人十分重要,一方面,律師可以從當事人這里得到案件的第一手信息,迅速了解案件整體;另一方面,會見當事人,可以讓當事人知道其并非是孤立無援的,緩解其精神壓力;同時會見當事人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幫助,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避免作出不利于己方的陳述,讓當事人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律師還可以向當事人解釋其在訴訟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
3、代為申訴和控告;
雖然如今的偵查人員的訊問基本上都日趨文明,并且訊問程序也日漸完善,刑訊逼供也鮮有發生,但是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偵查機關對當事人實施刑訊逼供或者有其他違法辦案的情形,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律師介入案件,對辦案機關可以形成強大的監督壓力,督促辦案機關依法辦案,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合法利益。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之上,如果從其專業的角度判斷適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在有理有據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解除羈押狀態,減輕其心理和生理壓力,另一方面則可以通過申請取保候審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據,讓偵查機關多角度地了解該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之后,偵查機關就不急于在30天內提請批準逮捕,在時間上給偵查機關更大的緩沖空間,避免其逮捕之后發現錯誤卻只能將錯就錯的心態。
5、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均可以向偵查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提出專業的辯護意見。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從專業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見非常重要,甚至能夠影響案件的最后結果。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前,辯護律師通過與當事人、委托人的溝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偵查機關只聽信被害人一面之詞的情況,幫助偵查機關全面全局地辦理案件,爭取使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撤案。在偵查機關提請逮捕后,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意見書的方式向檢察院提出意見,使檢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讓檢察院在作出逮捕決定時審慎考慮,避免錯捕之后所可能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一旦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偵查部門就必須釋放當事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四、家屬常見問題解答
1、家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嗎?
答:不可以,家屬在法院開庭判決之前都不能會見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會見,目的是為了防止家屬為其在外面做違法的事情,收買或打擊證人、毀滅證據、通風報信等。
2.朋友可以委托律師嗎?
答:不可以,只有近親屬可以,包括被告父母、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成年)。
3、可以同時委托幾名律師?
答:最多兩名。
4、不了解家人是否構成犯罪,不想一下花費過多怎么辦?
答:可以嘗試委托律師單次會見(費用較低),然后視案情而決定是否繼續委托律師辯護。
5、委托律師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委托人與嫌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相同地址的身份證復印件皆可)、簽署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6、可以先辦案后交費用嗎?
答:律師費是律師辛勤工作應得的收入,需要先交費用,律所才能出具介紹信、公函、出具相應發票,律師才能開始辦案。
7、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答:取保候審意思是指附條件(由與保證人提供保證或保證金)的暫時將犯罪嫌疑人釋放,案件繼續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到庭,等待判決即可,如果判處緩刑則不再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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