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財產無法處置,贏了官司卻拿不回錢,是執行程序中老大難問題。生活中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能完全清償個人債務時,是否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如何保障共有人的權利和債權人權利之間的平衡,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譬如,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若未明確約定各自所持份額,如何啟動拍賣程序?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想要打破困局,不妨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
沈女士借給好朋友曾女士200萬用于生意周轉,后來曾女士生意失敗,無力還款,且以各種理由回避。沈女士遂將她告上法庭,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進入執行階段。但是,曾女士僅有一套房產,該房產的共有權利人系其丈夫章先生,且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的結果顯示,二人并未明確約定各自持有的份額。該房產已經在訴訟階段被沈女士申請保全查封,價值八百多萬元,若能拍賣,價款足夠用于執行。但是因為該房產權屬份額不明,執行法官表示很難啟動拍賣程序,并建議沈女士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曾、章二人對該房產所持份額后,再行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簡單來說,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司法案件中的執行人因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財產份額不清而無法執行時代位提起的析產訴訟,由法院對標的財產進行份額明確的分割,以便于債權人的案件執行。
1、楊利偉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3)滬0116民初4579號
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共有的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大慈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房屋進行分割,兩被告各半所有;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判決說理: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提起本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所以原告楊利偉提起本訴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本案,案涉房屋已被執行法院寶山法院查封,申請執行人楊利偉與被執行人楊惠忠以及共有權人羅歡華未能協議分割案涉房屋,所以原告提起本訴的法律依據充分。關于兩被告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額問題,兩被告認同原告各半所有的主張,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原告主張案涉房屋二被告各半所有,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大慈路XXX弄XXX號XXX室由被告楊惠忠、羅歡華各半所有。
2、方昌明與韓乾坤、韓雪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號:(2023)粵1973民初489號
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韓乾坤對與被告韓雪共同共有的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房屋擁有50%的份額;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判決說理:本院認為,本案系申請執行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故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應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原告方昌明代位請求對被告韓乾坤、韓雪共有房屋進行析產,符合法律規定。被告韓乾坤、韓雪對案涉房屋所有權為共同共有,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被告對案涉房屋所有權有分割協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四條之規定,應按照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則,確認被告韓乾坤、韓雪對案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份額。
判決結果:確認被告韓乾坤、韓雪對位于東莞市×××××××××××××××××的房產(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莞字第2200704858、2200704859)各自享有50%的份額。
3、陳石方與廖東秀、吳成雅等代位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3)粵0113民初2829號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燕芬、陳榮佳對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赤山東村的房產(產權證號11××43)各占50%的份額;2.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判決說理:本院認為:陳榮佳在(2023)穗番法執字第2195號執行案中未按照(2023)穗番法民六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書》履行付款義務,使陳石方等人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實現,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赤山東村的房產登記為陳燕芬、陳榮佳共同共有,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的規定,陳石方等人作為陳榮佳為被執行人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享有代位對陳榮佳所享有共有權的房產提起析產訴訟的權利,以確定陳榮佳享有的財產份額,便于案件的執行,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實現,故陳石方等人代位進行析產具有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確認被告陳燕芬和被告陳榮佳對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赤山東村的房產(產權證號:11××43)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4、伊莉莎·何拉與黃小燕、黃偉鵬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3)粵0104民初21229號
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被告黃偉鵬對其與被告黃小燕共同共有的廣州市番禺區大石鎮南浦島碧桂園美苑18座308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占有50%的產權份額;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
判決說理: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黃偉鵬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并由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被告黃偉鵬在案涉房屋產權享有份額的情況下怠于行使對該房屋的產權分割,致使案件暫無法繼續執行,導致原告債權受損,因此,原告作為(2023)粵0104執5019號執行案的申請執行人,其就該案被執行人黃偉鵬和該案案外人黃小燕共同共有的涉案房屋代位提起本案析產訴訟,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準許。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了房屋的所有權信息,系被告黃小燕與黃偉鵬共同共有。關于本案所涉房地產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第九十條規定,對共有財產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被告黃偉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現兩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其二人之間就涉訟房屋分割訂立了協議,也未舉證證明各自對涉訟房屋所作貢獻,故應按等分原則處理,即被告黃小燕和被告黃偉鵬各占有涉訟房屋50%的產權份額。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大石鎮南浦島碧桂園美苑18座308房屋,由被告黃偉鵬和被告黃小燕(曾用名:黃小玉)各自占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案例檢索來看,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訴訟請求簡單,舉證并不復雜,可操作性強。且筆者在檢索案例過程中發現,除了共同登記在夫妻名下的共有房產外,登記在債務人配偶名下的婚內共有房產也可以作為代位析產訴訟的分割對象,甚至對于債務人配偶名下的其他財產如銀行存款、股權等,也可以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通過對被執行人共有財產的析產分割,確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恢復到先前的執行程序中,既為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途徑,也有效保障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財產權益,對于破解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僵局”具有積極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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