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 一、新潮公司原股"/>
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響了對案件最終的正確裁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
一、新潮公司原股東為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和付大為。2023年8月29日,股權轉讓方高艷紅、王榮力、股權受讓方黃金集團、股東張景宏、付大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貿仲仲裁解決。
二、2023年7月3日,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向貿仲申請仲裁,認為黃金集團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權后,未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完成勘探義務,未按約定善意和正確行使控制權,導致長發堡和育農堡兩個探礦權因未延續而滅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權價值嚴重減損。故請求黃金集團賠償損失。
三、經查明,新潮公司擁有三個探礦權證,因新潮公司辦理長發堡、育農堡探礦權延續的手續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國土資源廳未予辦理延續登記,并于2023年1月2日對長發堡、育農堡兩宗探礦權做出過期廢止公告。
四、仲裁過程中,黃金集團三次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仲裁庭決定不予中止,并作出裁決,部分支持了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的仲裁請求。
五、后黃金集團向北京四中院申請撤銷貿仲作出的仲裁裁決,其理由是:1.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2.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3.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六、本案審理過程中,自然資源部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公告中涉及兩宗探礦權廢止內容,責令其對該兩宗探礦權延續依法作出處理。
七、北京四中院經審理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裁定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23)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65號裁決。
裁判要點
本案中,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向貿仲申請仲裁,請求黃金集團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認為黃金集團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權后,未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完成勘探義務,未按約定善意和正確行使控制權,導致長發堡和育農堡兩個探礦權因未延續而滅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權價值嚴重減損。
新潮公司擁有三個探礦權證,因新潮公司辦理長發堡、育農堡探礦權延續的手續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國土資源廳未予辦理延續登記,并于2023年1月2日對長發堡、育農堡兩宗探礦權做出過期廢止公告。2023年3月,新潮公司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撤銷吉林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上述廢止公告。為此,黃金集團在仲裁過程中,多次向仲裁庭申請中止審理。
在新潮公司向自然資源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新潮公司的探礦權證是否被廢止仍處于不確定狀態。而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請求黃金集團賠償損失的主要理由是,因黃金集團原因導致新潮公司探礦權證滅失,故新潮公司探礦權證是否廢止是判決黃金集團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因素。在自然資源部對新潮公司的復議申請未作出決定前,無法確認新潮公司的探礦權證是否廢止,也即無法確認黃金集團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仲裁庭應根據黃金集團的申請中止審理,待自然資源部對新潮公司的復議申請作出決定后再作出裁決。
但本案中,貿仲并未根據黃金集團的申請中止審理,而是作出裁決直接支持了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的仲裁請求。但在黃金集團在北京四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自然資源部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自然資復議[2023]12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公告中涉及兩宗探礦權廢止內容,責令其對該兩宗探礦權延續依法作出處理。由此導致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所主張和仲裁裁決所依據的探礦權滅失的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化,案涉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響了對案件最終的正確裁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北京四中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撤銷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3)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65號裁決。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我國《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對中止審理均未規定,僅部分仲裁委的仲裁規則中會對中止審理的情形作出詳細規定。例如《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程序:(一)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二)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三)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四)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仲裁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五)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人的;(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仲裁庭組成前出現中止事由的,由本會決定;仲裁庭組成后出現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決定中止仲裁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對于仲裁程序是否中止,由仲裁庭自主決定。一般情形下,仲裁庭對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未予批準的,不構成程序違法,當事人不能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構成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因此,當仲裁庭對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未予批準,影響案件的正確裁決時,構成仲裁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以仲裁程序違法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北京四中院審理時認為:
本案是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關于黃金集團主張的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的范圍。本院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可提交貿仲仲裁,貿仲據此受理各方因該合同產生的爭議合法有據。雖然合同中約定的是高艷紅、王榮力向黃金集團轉讓股權,但張景宏和付大為亦參加合同的簽訂,作為該《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主體,其有權提起仲裁。至于其仲裁請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應由仲裁庭進行認定。仲裁庭依據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和付大為提出的仲裁請求,對案件進行審理所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為其實體審理權限,本院不予審查。故對于黃金集團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黃金集團主張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根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現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據此,本案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但該決定應當以盡量不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為限。
本案中,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提起仲裁依據的主要事實為案涉兩個探礦權因未延續而滅失,仲裁庭亦以黃金集團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探礦權滅失為由支持了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的請求。仲裁過程中,新潮公司就吉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涉及探礦權廢止的公告已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探礦權是否滅失、高艷紅等四人是否因此產生損失等事實處于不確定狀態,且可能對仲裁裁決產生實質影響,黃金集團以此為由多次向仲裁庭申請中止審理并提交相應證據。仲裁裁決作出后,自然資源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作出的公告中涉及兩宗探礦權廢止的內容,吉林省自然資源廳也向新潮公司頒發了新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由此,高艷紅、王榮力、張景宏、付大為所主張和仲裁裁決所依據的探礦權滅失的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化,案涉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響了對案件最終的正確裁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貿仲作出的(2023)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65號裁決應予撤銷。
案件來源
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與付大為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183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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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下,仲裁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未支持當事人提出的中止審理的請求、決定仲裁程序繼續進行,屬于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的范疇,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仲裁規則的情形,當事人不能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案例:張國、葛雅彬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特293號】
合肥中院審理時認為,關于仲裁庭未中止審理涉案仲裁,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故本案在審查該項事由時,應當依據案涉仲裁時所適用的《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3年版,以下簡稱仲裁規則)進行審查。依據該仲裁規則第七十三條“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本會決定;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終結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的規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屬于仲裁庭有權決定的事項。涉案仲裁中,仲裁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未支持張國提出的中止審理的請求、決定仲裁程序繼續進行,屬于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自行決定的范疇,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仲裁規則的情形。張國此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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