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農田罪標準有哪些?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凡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雖經審批但批此地用彼地,批少用多,批此類非農牧業用途而實用于彼類非農牧業建設用途,或批為臨時用地而長期占用的均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同時還應包括未經批準的租賃土地或以土地投資入股、合作經營及用土地作抵押借貸資金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等方式的占地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二、非法占用農田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一)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農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
(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而占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四)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三、非法占用農田罪與非法批準征用等罪的界限有哪些?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對于非法占用農田罪標準的問題上文進行了解釋,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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